平凉恒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平凉恒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正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甘1025民初11号 原告:***,男,生于1963年11月23日,系镇原县人,现住甘肃省镇原县开边行政村开边洼自然村71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平凉恒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泾阳中路116号金润国A0920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汉族,生于1988年8月8日,住甘肃省静宁县治平乡柳沟村后柳沟组。 被告:***,男,汉族,生于1987年10月28日,住甘肃省静宁县******村上湾组34号。 被告:正宁东方希望畜牧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庆阳市正宁县南环路4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平凉恒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正宁东方希望畜牧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3年1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系处分自己权利的行为,其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680元,减半收取计840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小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