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0802民初7455号
原告:**,男,回族,平凉市崆峒区农民,家住平凉市。
被告:平凉恒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南环路城南人家**商业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平凉恒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元,减半收取28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朱 磊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