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凉恒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某某、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泾川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甘0821执661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生于1969年3月20日,甘肃省泾川县人,住该县,农民。 被执行人:***,男,汉族,生于1988年11月14日,甘肃省庄浪县人,住该县。 被执行人:***,男,汉族,生于1979年3月8日,甘肃省崇信县人,住该县,农民。 被执行人:**,男,汉族,生于1980年5月9日,甘肃省庄浪县人,住该县。 被执行人:平凉恒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平凉市崆峒区南环路城南人家7号商业房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平凉恒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8月12日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甘0821执66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闫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