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泾川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甘0821执661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生于1969年3月20日,甘肃省泾川县人,住该县,农民。
被执行人:***,男,汉族,生于1988年11月14日,甘肃省庄浪县人,住该县。
被执行人:***,男,汉族,生于1979年3月8日,甘肃省崇信县人,住该县,农民。
被执行人:**,男,汉族,生于1980年5月9日,甘肃省庄浪县人,住该县。
被执行人:平凉恒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平凉市崆峒区南环路城南人家7号商业房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平凉恒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8月12日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甘0821执66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闫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