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甘08民终95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住甘肃省庄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1,甘肃昱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住甘肃省泾川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平凉恒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2。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住甘肃省崇信县。
原审被告:**,住甘肃省庄浪县。
上诉人**因其与被上诉人**、平凉恒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原审被告**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泾川县人民法院(2020)甘0821民初8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9月2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经审查,一审法院对案件基本事实未查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泾川县人民法院(2020)甘0821民初84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泾川县人民法院重审。
**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834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张 厉
审判员 ***
审判员 李 艳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吉 莉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