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凉恒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某某、平凉恒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甘08民终95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住甘肃省庄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1,甘肃昱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住甘肃省泾川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平凉恒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2。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住甘肃省崇信县。 原审被告:**,住甘肃省庄浪县。 上诉人**因其与被上诉人**、平凉恒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原审被告**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泾川县人民法院(2020)甘0821民初8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9月2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经审查,一审法院对案件基本事实未查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泾川县人民法院(2020)甘0821民初84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泾川县人民法院重审。 **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834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张 厉 审判员 *** 审判员 李 艳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吉 莉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