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吉执复79号
复议申请人(申请执行人):朔州市宏图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平湖北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吉林巩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齐齐哈尔市天盛益房屋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中华西路2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执行朔州市建筑总公司与齐齐哈尔市天盛益房屋开发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对查封的被执行人所有的24栋楼房予以评估。对此,被执行人提出异议,称案件申请执行人山西省朔州市建筑总公司已变更朔州市宏图建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仍以原企业名称申请执行不当。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后以(2016)吉08执异第7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齐齐哈尔市天盛益房屋开发有限公司的异议理由成立。朔州市宏图建筑有限公司不服,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朔州市宏图建筑有限公司的复议事项,依法撤销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吉08执异第7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变更朔州市宏图建筑有限公司为申请执行人,案件继续执行。
经审查:朔州市建筑总公司于2013年7月2日将企业名称变更为朔州市宏图建筑有限公司,企业实质没有变化只是名称的变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执行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发生变更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将姓名、名称变更后的主体作为执行当事人,并在法律文书中注明变更前的姓名或名称。”该案执行法院在执行中可以将申请执行人朔州市建筑总公司变更为朔州市宏图建筑有限公司。裁定如下:
撤销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吉08执异7号执行裁定书。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朱鸿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