朔州市宏图建筑有限公司

山西省朔州市建筑总公司与齐齐哈尔市天盛益房屋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5)洮民二初字第39号
原告山西省朔州市建筑总公司诉被告齐齐哈尔市天盛益房屋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山西省朔州市建筑总公司已于2013年7月2日经山西省朔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将公司名称变更为朔州市宏图建筑有限公司,即原告在2015年3月起诉时,山西省朔州市建筑总公司已不存在,所以原告起诉不符合条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第一百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山西省朔州市建筑总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牛志英 审判员  刘 慧 审判员  张玉辉
书记员  宫文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