朔州市宏图建筑有限公司

**1与保定市久展医药销售有限公司、朔州市宏图建筑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晋06民辖终1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1,河北省保定市人,现住河北省保定市。 上诉人(原审被告):保定市久展医药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朔州市宏图建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被告:朔州尔康医药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2,该公司执行董事。 上诉人**1、保定市久展医药销售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2021)晋0602民初161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1上诉称:1.请求撤销(2021)晋0602民初1614号民事裁定;2.将案件移送至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与理由:被上诉人对于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完全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属于虚假诉讼,在立案时,通过查验原审被告朔州尔康医药有限责任公司的工商信息即可确认,本案不符合民事立案的要求,更不能以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来确定案由和对上诉人的管辖,一审法院对此认定错误,应于纠正。上诉人曾经是原审被告朔州尔康医药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和法定代表人,但这都是按照原审被告朔州尔康医药有限责任公司实际出资人的要求,挂名出任的。在案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签订时,上诉人只是法定代表人,不是股东,现在上诉人不再担任法定代表人和股东,与原审被告朔州尔康医药有限责任公司没有任何关系,被上诉人要求上诉人对原审被告朔州尔康医药有限责任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上诉人在案涉合同是上签字,是履行法定代表人职责,代表公司行事,相关法律后果归于原审被告朔州尔康医药有限责任公司,与上诉人无关。对于上诉人的诉请,完全属于虚假诉讼,应当予以严格审查并调整管辖。 保定市久展医药销售有限公司上诉称,撤销(2021)晋0602民初1614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申请人所在地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被上诉人对于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完全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属于虚假诉讼。1.被上诉人履行建筑施工合同并未达到验收合格标准,不具备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原审被告朔州尔康医药有限责任公司作为主债务人尚不应付款,上诉人作为担保人更不应该承担责任。2.如上诉人在一审中指出的那样,上诉人担保期限已过,依法不承担任何担保责任。一审法院立案审查不严,错误的认定案由和管辖依据,应予纠正。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据此,案涉纠纷依法应当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即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故上诉人**1、保定市久展医药销售有限公司主张将案件移送至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上诉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均应予驳回。关于上诉人**1、保定市久展医药销售有限公司所提的其他上诉理由不属于管辖权异议的审查范围,对此,本院不予审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法规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效力等级法律 公布日期2017.06.27时效性现行有效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