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朔州市平鲁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晋0603执异37号
案外人:朔州市宏图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朔州市朔城区平朔北路。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朔州市宏图建筑有限公司员工。
申请执行人:***,男,1972年6月1日出生,汉族,朔州市平鲁区人,现住朔州市平鲁区。
被执行人:***,男,1950年4月6日出生,汉族,山西省运城市人,现住朔州市朔城区。
被执行人:**,男,1972年8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朔州市朔城区。
在本院执行***与***、**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朔州市宏图建筑有限公司对本院查封被执行人***位于朔州市楼房不服,于2019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在审查过程中,案外人朔州市宏图建筑有限公司以***欠其债务提起诉讼为由,于2019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案外人朔州市宏图建筑有限公司以***欠其债务准备提起诉讼为由,自愿申请撤回执行异议,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朔州市宏图建筑有限公司撤回执行异议申请。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