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建鹏钢结构有限公司

青岛建鹏钢结构有限公司与新疆伊能电力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281民初3468号
原告:青岛建鹏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胶北街道办事处曾家庄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1760271639Q。
法定代表人:王秀花,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新疆伊能电力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伊犁州伊宁市伊和街7号光明家园1层。
法定代表人:孔祥龙,执行董事。
原告青岛建鹏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伊能电力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8日立案。
原告诉称,2015年至2016年间,原、被告就可克达拉输变电中心220kv变电所至喀赞其区域110kv变电所110kv输变电工程签订四份《工业品买卖合同》,合同总金额8109216.08元,双方约定原告按照被告提供的图纸及国家相关质量标准为被告生产加工铁塔、角钢塔等,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完成了涉案铁塔等的生产加工,全部进行了交付并验收合格,但被告至今未付清全部款项,故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合同款3428912.94元及逾期付款损失895040.69元;2.被告以3428912.94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3倍继续承担自2021年3月10日起至付清全部合同款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3.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本院经审查认为,在诉讼过程中依法向被告送达了民事起诉状、开庭传票等材料,被告方称已经申请破产清算,经核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已于2021年2月24日作出(2021)新40破申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新疆伊能电力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申请,该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之规定,本案有管辖权的法院应为受理破产申请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故应当依法移送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郑晓鹏
二〇二一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刘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