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建鹏钢结构有限公司

青岛建鹏钢结构有限公司、内蒙古万电电气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281民初12672号
原告:青岛建鹏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北关街道办事处曾家庄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1760271639Q。
法定代表人:王秀,经理。
被告:内蒙古万电电气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包头市稀土高新区第三功能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291MAONA00H1。
法定代表人:吴津鹏,总经理。
原告青岛建鹏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告内蒙古万电电气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0日立案后。原告青岛建鹏钢结构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建鹏钢结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青岛建鹏钢结构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许龙飞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刘彩云
书 记 员 王艺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