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521民初9289号之一
原告:***,女,1986年1月10日出生,彝族,住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仕兵,四川博绅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被告:青岛建鹏钢结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1760271639Q,住所地山东省青岛胶州市北关街道办事处曾家庄村。
法定代表人:王秀花,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青岛建鹏钢结构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6日立案。原告***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22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当事人处分诉权的自愿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83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强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杨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