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鲁0281执保475号
申请人青岛建鹏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鱼台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济宁市。
法定代表人***,主任。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青岛建鹏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鱼台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青岛建鹏钢结构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2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120000元,担保人青岛供销宾馆有限公司以其所有的位于胶州市阜安苏州路51号房产一处(房权证号为胶自变字第号)向本院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以(2017)鲁0281民926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予以执行,并于2017年9月27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山东鱼台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所有的银行存款1120000元,若数额不足,冻结其账户,直至存满1120000元。
二、查封担保人青岛供销宾馆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胶州市阜安苏州路51号房产一处(房权证号为胶自变字第号),查封期间不得抵押、过户、转让。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应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保全申请,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