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五建工程有限公司

鞍山海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鞍山五建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0302执3002号
申请执行人:鞍山海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鞍山市千山区千山镇七岭子村。
法定代表人:代绍海,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鞍山五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鞍山市鞍海路26号。
法定代表人:张贵生,该公司总经理。
鞍山海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鞍山五建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辽03民终496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十一)项并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辽03民终496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冯玉雷
审 判 员  金 石
审 判 员  董诗旗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  马梦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