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五建工程有限公司

***与鞍山五建工程有限公司、鞍山市第五建筑工程公司海城分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0302执恢695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2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
被执行人:鞍山五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工人街33号。
法定代表人:张贵生,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鞍山市第五建筑工程公司海城分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海城市高坨镇高坨村1号。
负责人:朱天昊,公司经理。
***与鞍山五建工程有限公司、鞍山市第五建筑工程公司海城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辽0302民初40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案件号为(2019)辽0302执1132号,后本案被终止本次执行程序。
后本案恢复执行,执行案件号为(2021)辽0302执恢695号。在本次执行过程中,查询被执行人到期债权,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辽0302民初40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冯玉雷
审 判 员  侯晓森
审 判 员  董诗旗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  马梦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