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582民初4594号之二
原告:江苏富奥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家港市凤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邯郸市申菱电梯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5公里路西。
法定代表人:***。
原告江苏富奥电梯有限公司诉被告邯郸市申菱电梯销售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8日立案。原告江苏富奥电梯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富奥电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富奥电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39,财产保全费570元,合计1109元,由原告江苏富奥电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