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宁0104执5065号
申请执行人:宁夏农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南熏东路**。
法定代表人:刘爱丽,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宁夏亿能彩叶苗木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富兴南街宏基花园南门东侧**营业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7年7月19日出生,回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
被执行人:苏爱玲,女,1967年11月6日出生,回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
被执行人:耿健,男,1992年2月15日出生,回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
被执行人:宁夏亿能纸管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金贵镇通昌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宁夏亿能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桃林南街宏基花园**团**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宁夏爱森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桃林南街宏基花园**团**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宁夏农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夏亿能彩叶苗木有限公司、***、苏爱玲、耿健、宁夏亿能纸管有限公司、宁夏亿能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宁夏爱森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宁0104民初464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宁夏亿能彩叶苗木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宁夏农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7990861.47元、违约金1425000元、担保费199450元及代偿款利息66962.76元(暂计算至2020年5月28日),并支付2020年5月29日至2020年8月30日期间的代偿款利息(利率按合同约定的日万分之2.71875计算)(利息待核算),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利息待核算);被执行人***、苏爱玲、耿健、宁夏亿能纸管有限公司、宁夏亿能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宁夏爱森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代偿款、违约金、担保费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案件受理费39788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执行人宁夏亿能彩叶苗木有限公司、***、苏爱玲、耿健、宁夏亿能纸管有限公司、宁夏亿能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宁夏爱森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依法缴纳执行费76035元,以上共计9803097.23元。但被执行人宁夏亿能彩叶苗木有限公司、***、苏爱玲、耿健、宁夏亿能纸管有限公司、宁夏亿能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宁夏爱森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宁夏亿能彩叶苗木有限公司、***、苏爱玲、耿健、宁夏亿能纸管有限公司、宁夏亿能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宁夏爱森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9803097.23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二、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宁夏亿能彩叶苗木有限公司、***、苏爱玲、耿健、宁夏亿能纸管有限公司、宁夏亿能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宁夏爱森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张怀智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日
法官助理 张天鹏
书 记 员 章继鹏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第二百四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
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