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亿能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贺兰县融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民事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宁0122执266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贺兰县融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12231788940X1。
法定代表人:苏某1。
委托代理人:丁某,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人,大学文化,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
被执行人:***,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
被执行人:耿某1,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
被执行人:耿某2,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
被执行人:宁夏亿能纸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1227882284999。
法定代表人:耿某1。
被执行人:宁夏亿能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122596202227L。
法定代表人:耿某1。
申请执行人贺兰县融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耿某1、耿某2、宁夏亿能纸管有限公司、宁夏亿能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执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宁0122民初96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由被执行人***、耿某1、耿某2、宁夏亿能纸管有限公司、宁夏亿能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贺兰县融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欠款2574766.65元。申请执行人贺兰县融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费28148元,执行标的共计2602914.65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向银行、保险、证券、车辆、土地、房产、工商、公积金等部门查询,查明被执行人耿某2名下有位于贺兰县德胜商住××区【产权证号:宁(2018)贺兰县不动产权第XXXX号】房屋的不动产;被执行人耿某1名下的位于银川市××区房屋(产权证号为2006005778)的不动产产权、位于贺兰县德胜商住××区房屋(产权证号:20151991)、贺兰县金贵镇通昌村宁夏××园成品车间(产权证号:20165755)、贺兰县金贵镇通昌村宁夏××园库房(产权证号:20165753)、贺兰县金贵镇通昌村宁夏××园成品车间(产权证号:20165756)、贺兰县金贵镇通昌村宁夏××园成品车间(产权证号:20165754)、贺兰县金贵镇通昌村宁夏××园成品车间(产权证号:20165752)、贺兰县金贵镇通昌村宁夏××园库房(产权证号:20165751)的产权;被执行人宁夏亿能纸管有限公司名下有位于××县幢(产权证号:20152130)、20幢、22幢(产权证号:20152131)、16幢、18幢、19幢(产权证号:20152132)、13幢(产权证号:20152134)、15幢(产权证号:20152136)、12幢(产权证号:20152133)、14幢(产权证号:20152135)、9幢(产权证号:20152139)、7幢(产权证号:20152137)、8幢(产权证号:20152138)、10幢(产权证号:20152140)、11幢(产权证号:20152141)、6幢(产权证号:20152146)、2幢(产权证号:20152142)、3幢(产权证号:20152143)、4幢(产权证号:20152144)、5幢(产权证号:20152145)、1幢(产权证号:2XXXX号:贺国用(2015)第XXXX号】的土地使用权,上述不动产均有抵押,不动产产权本院已轮候查封,查明被执行人耿某1名下有车牌号为,该车辆户籍已轮候查封,车辆未实际控制,未查询到被执行人***、耿某1、耿某2、宁夏亿能纸管有限公司、宁夏亿能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耿某1、耿某2、宁夏亿能纸管有限公司、宁夏亿能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的强制执行措施,冻结了被执行人***、耿某1、耿某2、宁夏亿能纸管有限公司、宁夏亿能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同时向公安部门送达协助查控被执行人函,并将案件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贺兰县融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贺兰县融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耿某1、耿某2、宁夏亿能纸管有限公司、宁夏亿能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已经穷尽执行措施,本案现属于执行不能状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高 波
审 判 员  张 铎
审 判 员  刘江江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豆伟涛
书 记 员  韩 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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