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阳县博欧园林雕塑有限公司

曲阳县博欧园林雕塑有限公司、梁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洪洞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晋1024民初2568号 原告:曲阳县博欧园林雕塑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梁某某。 原告曲阳县博欧园林雕塑有限公司与被告梁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21日立案。2023年9月21日,原告曲阳县博欧园林雕塑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曲阳县博欧园林雕塑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95元,实减半收取计297.50元,由原告曲阳县博欧园林雕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