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中迅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宁某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等合伙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宁0104民初9006号 本院于2021年8月25日对原告***与被告宁***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合伙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21)宁0104民初9006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2021)宁0104民初9006号民事判决书中第2页第一行“***、***合伙纠纷一案”补正为“***、***合伙合同纠纷一案”。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段 钰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四十五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笔误是指法律文书误写、误算,诉讼费用漏写、误算和其他笔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