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07民初4487号
原告:成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武兴三路28号。
法定代表人:马本强,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涛,北京市中银(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仁亨,北京市中银(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捷能电站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
市市北区瑞昌路168号汇通大厦1801室。
法定代表人:陈栋,职务不详。
原告成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捷能电站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4日立案。原告成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成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郭 瑶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宋竺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