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民辖终25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捷能电站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瑞昌路168号汇通大厦1801室。
法定代表人:陈栋,职务不详。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成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武兴三路28号。
法定代表人:马本强,董事长兼总经理。
案件由来:上诉人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21)川0107民初5727号民事裁定,提起上诉。
上诉事由:案涉《接地材料采购合同》约定了与被告有实际联系的青岛市的法院管辖,本案应按约定由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审理。
裁定理由: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案涉《接地材料采购合同》约定发生争议“任何一方均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提交到青岛市法院调解或判决”,该约定不具体明确,根据该管辖协议无法确定具体的管辖法院,该管辖约定不能作为本案确定管辖的依据。本案依法应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争议标的系给付货币,被上诉人在其主张的法律关系中是接收货币一方,其住所地即为本案合同履行地。被上诉人住所地位于原审法院辖区,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第三十条。
裁定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告知事项: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李 露
二〇二一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龙惠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