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桑莱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成都经典视线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桑莱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川0107民初9515号
原告成都经典视线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鼓楼南街117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程**、***,四川聚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桑莱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武兴三路28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经典视线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桑莱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经典视线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经典视线广告传媒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经典视线广告传媒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15元,减半收取757.50元,由原告成都经典视线广告传媒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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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二0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