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庆安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市庆安电力安装工程公司诉重庆市君瑞房地产公司、重庆市三峡牧业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渝0101民初3850号
原告:重庆市庆安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中山三路11号1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6710150272。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益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重庆市君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白岩路30-32号13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7116856408。
法定代表人:***。
被告:重庆市三峡牧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白岩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62117031XU。
法定代表人:谭经绪。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庆安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市君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市三峡牧业(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庆安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庆安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重庆市君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市三峡牧业(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不违背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市庆安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692元,减半收取15346元,由原告重庆市庆安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刚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