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庆安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重庆市庆安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243民初6181号
原告:重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汉葭街道沙沱社区太守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3084659135H。
法定代表人:赵彦,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聂洪波,重庆渝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庆安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中山三路**1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6710150272。
法定代表人:杨景富,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成勇,重庆静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虹又,重庆静昇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重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市庆安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5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重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属于自行处分民事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702.18元(原告重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预交6266.59元),减半收取1351.09元,由原告重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双宏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冉芙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