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庆安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重庆市庆安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03民初30523号
原告:**,男,1982年2月18日出生,土家族,住重庆市酉阳县。
被告:***。
被告:重庆市庆安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中山三路11号1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6710150272。
法定代表人:杨景富,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重庆市庆安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2月5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本案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撤诉理由正当,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系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程斌
二〇二一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曹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