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1执5837号
申请执行人:广东筑波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竹丝岗大马路10号之一首层自编F号。
法定代表人:叶军。
委托代理人:王菲、陈松庆,广东瑞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70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从化区江埔街凤二村支一队25号。
关于申请执行人广东筑波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1)穗仲案字第4451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1年8月30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本院天平网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证券、工商、车辆及不动产登记等信息。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为粤A287**丰田牌小汽车及车牌号为粤A2W7**五菱牌小汽车(未实际控制);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位于广州市从化区江埔街凤二村支一社的宅基地,因是唯一宅基地,且经调查已转案外人使用,故无法处置。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无执行条件。本案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认为,经采取多方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规定。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1)粤01执583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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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邹利纯
审判员 冯匡华
审判员 饶志平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梁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