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祥宁建安有限公司

张丙海与淄博祥宁建安有限公司、郭能海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303民初8507号
原告:张丙海,男,1961年4月15日,住所地:桓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荆梅芳,山东法德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淄博祥宁建安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西路239号。
被告:郭能海,男,1966年10月7日生,汉族,住张店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丙海诉被告淄博祥宁建安有限公司、郭能海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于2019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丙海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张丙海负担。
审判员  安国涛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逯旖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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