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元亨利贞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淄博元亨利贞建设有限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305财保469号之一 申请人:***,男,1958年4月22日生,汉族,现住淄博市临淄区。 被申请人:淄博元亨利贞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3661981037B,住所地:淄博市周村区淄博大学城园区人民路与学院东路交叉口鲁商中心G2-C-801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男,1977年12月20日生,汉族,现住淄博市临淄区。 被申请人:***,女,1985年9月8日生,汉族,现住淄博市张店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淄博元亨利贞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3年3月7日作出(2023)鲁0305财保469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淄博元亨利贞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6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于2023年3月2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淄博元亨利贞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65000元或其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