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305财保469号之一
申请人:***,男,1958年4月22日生,汉族,现住淄博市临淄区。
被申请人:淄博元亨利贞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3661981037B,住所地:淄博市周村区淄博大学城园区人民路与学院东路交叉口鲁商中心G2-C-801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男,1977年12月20日生,汉族,现住淄博市临淄区。
被申请人:***,女,1985年9月8日生,汉族,现住淄博市张店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淄博元亨利贞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3年3月7日作出(2023)鲁0305财保469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淄博元亨利贞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6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于2023年3月2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淄博元亨利贞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65000元或其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