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306财保362号
申请人:***,男,1970年4月2日出生,住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
被申请人:***,男,1967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
被申请人:***,男,1957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
被申请人:淄博元亨利贞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淄博大学城园区人民路与学院东路交叉口鲁商中心G2-C-8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3661981037B。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淄博元亨利贞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3年3月8日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淄博元亨利贞建设有限公司名下价值76000元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淄博元亨利贞建设有限公司在各银行账户内存款76000元,如无存款或存款不足,即查封或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78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郑 曼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张千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