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元亨利贞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303财保484号 申请人:***,男,1970年4月2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3701231970********,住济南市长清区马山镇南***161号。 被申请人:***,男,1964年2月19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3703031964********,住淄博市张店区***于小村197号。 被申请人:**,男,1987年2月12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3703031987********,住淄博市张店区***于小村197号。 被申请人:淄博元亨利贞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周村区淄博大学城园区人民路与学院东路交叉口鲁商中心G2-C-801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申请人***于2023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淄博元亨利贞建设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185000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淄博元亨利贞建设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185000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1445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张 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