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0306执保449号
申请人:***,男,1970年4月2日出生,住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
被申请人:***,男,1967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
被申请人:***,男,1957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
被申请人:淄博元亨利贞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淄博大学城园区人民路与学院东路交叉口鲁商中心G2-C-8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3661981037B。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淄博元亨利贞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0日作出(2023)鲁0306财保36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淄博元亨利贞建设有限公司在各银行账户内存款76000.00元,如无存款或存款不足,即查封或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院经审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淄博元亨利贞建设有限公司在各银行账户内存款76000.00元,如无存款或存款不足,即查封或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