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0306执134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81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邹平市。
被执行人:***,男,1977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
被执行人:淄博元亨利贞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淄博元亨利贞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12日作出(2023)鲁0306民初1568号民事调解书,确认:“一、被告***于2023年6月30日前支付原告**质保金20000元,若被告***不按期支付,则需支付原告**违约金3000元,原告**有权就全部未付款项及违约金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二、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原告**负担。”该调解发生法律效力后,**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3年8月1日立案执行。本次申请执行事项为: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淄博元亨利贞建设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质保金20000.00元、违约金3000.0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23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自愿撤回对***、淄博元亨利贞建设有限公司的执行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鲁0306民初156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