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赣0426执493号
申请执行人江西省安达智能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高新区高新二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678972921XW。
法定代表人:龚爱根,总经理。
被执行人中金琻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湖滨南路4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0006674844296。
法定代表人陈猛,董事长。
江西省安达智能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赣0426民初4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8月11日立案执行,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并查询了被执行人的动产和不动产。本案申请人申请执行102594.5元,截止2020年9月7日已执行0元,未执行102594.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向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请其协助扣留、提取被执行人中金琻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不动产拍卖款11万元。经穷尽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于2020年9月7日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案件执行、财产调查措施情况、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的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吕良勇
审判员 邓辉龙
审判员 陈维亮
二〇二〇年九月七日
法官助理张炳旺
书记员王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