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赣0191民初1261号
原告:江西崇辉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桑海开发区济时路24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73092000436。
法定代表人:刘涛。
委托诉讼代理人:伍轶,江西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省安达智能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高新区高新二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678972921XW。
法定代表人:龚爱根,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永秀,女,土家族,1971年3月6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系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晶欢,女,汉族,1984年11月14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系该公司职员。
原告江西崇辉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省安达智能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21日立案。原告江西崇辉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西崇辉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以已与被告江西省安达智能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达成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崇辉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998元,减半收取计2999元,由原告江西崇辉电气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钟 瑛
二0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曾树华
书 记 员 万细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