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安达智能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某某充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江西省安达智能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赣0111财保45号 申请人:***充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江西省安达智能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充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西省安达智能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390000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同等价值的财产,并提供了保单保函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西省安达智能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9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 审 判 员  米 杨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