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宏达锅炉管道安装工程公司

北京泰宁科创雨水利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市宏达锅炉管道安装工程公司申请与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京0114财保***1号
申请人:北京泰宁科创雨水利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科技园区凉水河路6号楼405-425室。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北京市宏达锅炉管道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新桥南大街27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北京泰宁科创雨水利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北京市宏达锅炉管道安装工程公司银行存款66804.11元或查封、扣押同等金额的其他财产,并提供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出具的保函作为担保(保单号02181101***00041S000073;保险金额66804.11元)。
本院认为,申请人北京泰宁科创雨水利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北京市宏达锅炉管道安装工程公司银行存款66804.11元或查封、扣押同等金额的其他财物。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