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龙杰商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青浦镇宏城经济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上海市鲤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松下空调器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成都北路333号上海招商局广场东楼八层。 法定代表人幡野德之,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管敏正,上海市正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上海市正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龙杰商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松下空调器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龙杰商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02年12月20日以其已与被告广州松下空调器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龙杰商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松下空调器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已达成和解协议。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龙杰商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510元,由原告上海龙杰商业发展有限公司减半负担人民币1,75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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