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泰和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徐州与山东泰和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苏0311民初6556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州等风来工程机械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泰和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徐州等风来工程机械服务有限公司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缴案件受理费,故应按原告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滕丙业
书记员  李慧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