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鲁0322执保1296号
申请人:***,男,汉族,住山东省淄博市高青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正义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汉族,住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
被申请人:山东泰和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开发区桓台新区齐桓路36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06132935714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人***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于2023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诉中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山东泰和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在23000.00元以内予以冻结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经本院审查,本院2023年9月14日作出了(2023)鲁0322民初2491号民事裁定书,并于2023年9月15日立案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山东泰和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在23000.00元以内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动产查封期限为二年,不动产查封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