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0306民初71号
原告:***,男,2001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
被告:山东泰和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山东省淄博市开发区桓台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山东泰和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4日立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称不再缴纳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