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泰和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山东泰和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0306民初71号 原告:***,男,2001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 被告:山东泰和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山东省淄博市开发区桓台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山东泰和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4日立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称不再缴纳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