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宏龙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与南阳宏龙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卢氏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豫1224民初2376号
原告:***,女,1958年2月18日生,汉族,住卢氏县。
被告南阳宏龙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23699997843H(1-1)。
住所地:西峡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3年3月7日生,汉族,系被告公司职工,住西峡县。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原告***诉被告南阳宏龙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11月16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