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宏龙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南阳宏龙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6-07
西峡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西执字第00777号
申请人:****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被执行人:***
****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西峡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14日作出的(2015)西米民初字第52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11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西峡县人民法院(2015)西米民初字第52号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执行员*爽
执行员***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