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宏龙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南阳宏龙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河南省春雨农庄股份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豫1323执489号
申请人南阳宏龙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被执行人河南省春雨农庄股份有限公司
南阳宏龙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河南省春雨农庄股份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西峡县人民法院(2019)豫1323民初476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河南省春雨农庄股份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南阳宏龙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3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由于被执行人河南省春雨农庄股份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南阳宏龙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3月11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询问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
1.查明被执行人河南省春雨农庄股份有限公司仅有零星存款。
三、经过电话联系,询问申请人,到被执行人住所地查找调查等形式对被执行人进行查找,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经合议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已发现的财产均已处置完毕,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河南省春雨农庄股份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南阳宏龙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勇
审判员***
审判员*冬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