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宏龙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南阳宏龙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西峡县国色天香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豫1323民初219号
原告:南阳宏龙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峡县城白羽路与龙乡路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赵艳宏,总经理。
被告:西峡县国色天香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峡县紫金路与伏牛路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葛曜闻,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阳宏龙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西峡县国色天香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阳宏龙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3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西峡县国色天香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阳宏龙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西峡县国色天香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7697元,减半收取3848.5元,由原告南阳宏龙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苏晓伟
二〇一七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李 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