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宏龙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南阳宏龙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豫1323执恢266号
申请执行人:南阳宏龙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被执行人:***。
本院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豫1323民初1180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第3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19421.47元或查封、扣押等额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 勇
审判员 朱江伟
审判员 宋 冬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闫 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