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宏龙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南阳宏龙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豫1323执275号
申请人南阳宏龙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艳宏,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志华,河南龙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执行人***,男。
申请人南阳宏龙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西峡县人民法院(2017)豫1323民初118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南阳宏龙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依法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下发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判决文书,对其采取限制消费令、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强制措施。被执行人提供财产线索,经过网络查控,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工商登记信息,名下所有的豫R65**、豫A356**的车辆已被其他查封,名下西峡县财富世家小区房权证号:西1026768、西峡县康馨小区房权证号:西1081**号的房产在南阳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办理有抵押手续,现已进入拍卖程序。从网络扣划3172.53外,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南阳宏龙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也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申请人南阳宏龙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南阳宏龙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时效的限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西峡县人民法院(2017)豫1323民初1180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 勇
审判员 朱江伟
审判员 宋 冬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闫 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