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宏龙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南阳宏龙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周新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豫1323执1113号
申请执行人****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被执行人***
本院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豫1323民初3940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第38条、第42条、第4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48600元或查封、扣押等额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涛

二〇一八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