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宏龙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南阳宏龙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1323民初886号
原告:南阳宏龙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峡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23699997843H。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成年,住西峡县城区。
原告南阳宏龙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日立案。原告南阳宏龙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于同年4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阳宏龙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以被告***主动支付部分货款,下欠部分另行协商为由,自愿提出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阳宏龙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南阳宏龙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