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303民初8456号之一
原告:山东世通公路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桓台县果里镇泰山路***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淄博贯宇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傅家镇傅三路镇政府对面。
法定代表人:**新,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山东世通公路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淄博贯宇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2日立案。原告山东世通公路建设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世通公路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227元,减半收取计2613.5元,保全申请费1870元,由原告山东世通公路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任莹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