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日东升机电有限公司

珠海日东升机电有限公司、广东省阳江市建安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0404执2687号

申请执行人:珠海日东升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前河东路******。

法定代表人:焦国仁。

被执行人:广东省阳江市建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广东省阳江市区东风三路**v>

法定代表人:梁荣照。

被执行人:广东省阳江市建安集团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紫荆路303号619房

负责人:张劲松。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珠海日东升机电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东省阳江市建安集团有限公司、广东省阳江市建安集团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生效的本院(2018)粤0404民初2721号民事判决书,向二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二被执行人在收到通知之日起立即支付货款57,650元及质保金59,350元、利息(待算)、诉讼费3138元、,迟延履行利息(待算),并向本院缴纳执行费1702元。但二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本院采取了以下措施:

已向二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

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传唤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二被执行人未到庭,未申报财产。

已向二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已冻结二被执行人名下多个银行账户、支付宝、财付通

等网络账户。

四、已多次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不动产管理部门、证券

部门、网络支付部门、自然资源部门等发出查询通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经现场调查,被执行人广东省阳江市建安集团有限公司

珠海分公司已搬离住所地,现无法寻获被执行人。

已委托被执行人注册地所在的相关单位代为调查被执行

人的财产状况,查无财产可供执行。另查明,被执行人涉及多宗案件未履行完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颜永韬

审判员  向立飞

审判员  唐晓东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王丹

书记员周东晓